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6号信和花园一幢一梯30层01号(顶楼复式结构)的31层建设2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结构露天游泳池,长约5米,宽约5米,高约2.8米,蓄水深约1.2米,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圆形楼梯,高约2.8米,直径约2米,占地面积约3.1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7号);对当事人祝小玲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1号楼32层04号楼顶建设3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建筑物2为32层与楼顶天台漏空处加建钢架混凝土封顶结构楼板,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建筑物3为32层04号南侧阳台上方加建混凝土钢架结构雨棚,长约16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上述3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58.2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8号)公告送达。
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祝小玲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6号信和花园一幢一梯30层01号(顶楼复式结构)的31层建设2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结构露天游泳池,高约2.8米,蓄水深约1.2米,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长约5米,宽约5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圆形楼梯,高约2.8米,直径约2米,占地面积约3.14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6号信和花园一幢一梯30层01号(顶楼复式结构)的31层建设的2个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7号) |
2 | 祝小玲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1号楼32层04号楼顶建设3处建筑物,其中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建筑物2为32层与楼顶天台漏空处加建钢架混凝土封顶结构楼板,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建筑物3为32层04号南侧阳台上方加建混凝土钢架结构雨棚,长约16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上述3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58.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5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1号楼32层04号楼顶建设的3个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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